名师分析08年司考命题趋势与需注意问题(2)
文章来源:三校名师 作者: 更新时间:2008-9-1 关键字:司法|考试|考生|考点|命题|法律|诉讼|合同
2、代理:去年考了表见代理,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也是今年考试的重点
(1)注意二者不是包含关系而是并列关系。
(2)表见代理的类型:外表授权的表见代理、特定关系的表见代理、容忍的表见代理
去年考的是特定关系的表见代理,外表授权的表见代理以前多次考过,仍然有考试的空间。
以前没有考过的点,比如被代理人能够反证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介绍信或者合同书是捡的、偷的,这种情况下表见代理不成立;如果是借用的表见代理也不成立,这种情况下由出借人和借用人一起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3、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起算
(2)诉讼时效的中止:
1)中止事由;
2)中止的时间要求:在最后6个月内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
3)中止的效力:发生中止事件的时间从诉讼时效里扣除。
(3)诉讼时效的中断:三条理由,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才有中断问题
(4)诉讼时效结束以后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的发生一个新债务问题,诉讼时效开始重新起算。
(二)物权部分:以前考了一些,今年有一些重大变化的地方,比如所有权、抵押权、质权。
1、所有权:
所有权的取得:
(1)区分动产和不动产,不动产所有权的变动一定为登记,但合同签订生效;动产的所有权变动往往是交付。
注意物权与合同的关系问题:物权归物权,合同归合同。合同是签订即发生效力,物权不动产以登记为变动,动产以交付为变动。
(2)要注意观念交付:1)尤其是指示交付,质权设立的交付包括指示交付;
2)占有改定:一定是转让物权时双方有约定,占有改定后,所有权和风险都转移,物品仍然在出卖人手里,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可能形成了另外一种关系——租赁关系或借用关系,这时候出卖人用完东西又卖给他人,属于无权处分,第三人如果是善意的可以善意取得而取得所有权。
(3)善意取得制度(常考的考点)
1)一个前提:针对无权处分(是原始取得,事实行为,不是表意行为)
2)二点效力:
3)三个条件:善意、有偿、取得
A善意是指受让人的善意,是受让财产时的善意
B并非只要符合这三个条件都可以善意取得,还要注意善意取得的限制问题:
第一、遗失物不适用,即使受让人是在公共场所或通过拍卖方式取得的,只要是2年之内,失主都可以向受让人行使返还请求权。
第二、盗赃物、查封物也不适用
遗失物问题:(今年是个非常重要的考点)
a失主与拾得人关系:从债的角度讲是无因管理关系;从占有角度讲,拾得人是事实占有、善意占有。
①失主有返还请求权,不存在2年的限制;拾得人对于保管物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失主有返还的义务;
②如果因为失主不支付该费用,拾得人不返还物品是留置权、抗辩权还是自救行为呢?
留置权一定为合法占有,拾得人不是合法占有,所以没有留置权的基础;此处由于失主对拾得人有返还必要费用的义务,这就形成了一个债,同时拾得人有向失主返还遗失物的义务,这也是一个债,双方为相互的债权关系,相互享有请求权,是对待给付的问题,所以行使抗辩权是没有问题的;自救行为是在紧急情况,往往是法律负面评价的行为,此处也不成立自救行为。
③失主为了要回东西而发布悬赏广告,应该履行悬赏广告中自己所约定的义务,这个义务形成一个债,是单方允诺具有不可撤销性。
④如果拾得人拾得物品后,失主索要仍不归还,而且不存在管理费用问题,就构成了侵占,是侵权行为,变为恶意占有,这种情况下物品灭失或者被偷或者对物品增加了价值都不能向失主请求所支付的费用,如果灭失了要承担赔偿责任。
b失主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
①受让人私下购买的,失主享有返还请求权,返还请求权受2年的限制;受让人的买价不能像失主请求而应该向卖给他的人请求。
②受让人公开购买的,即以拍卖方式或从有营业执照的场所取得的,只要在2年之内,失主可以向受让人请求返还,请求返还时应该支付必要费用,支付买价(不是现价)。
③拾得人将拾得物交给有关机关,有关机关进行招领,6个月内没有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国家通过寄售商店卖掉,失主在2年之内对这种买受人不能请求返还
(4)对于哪些东西是登记生效,哪些东西是登记对抗必须掌握。
1)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三个方面登记生效:取得、转让、抵押(与合同效力没有关系)
2)房屋在两个方面登记生效:转让、抵押
3)不动产登记对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互换(取得是合同生效即取得);地役权的设立
4)动产登记对抗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的转让和抵押上是登记对抗,合同签订生效;机动车的所有权是交付转移,抵押权在合同生效时即生效。